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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犬只登记公告(试行)
来源:   发布:李青   发布时间:2020-12-28 14:52   阅读:1146

为规范蒙自城市规划区养犬登记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犬只登记作如下公告,望广大饲养犬只的单位和市民共同遵守:

一、饲养犬只的市民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位养犬登记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个人养犬登记需提供身份证(非本地户籍还需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三、《电子养犬证》生成后,养犬人应在狂犬病疫苗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年检续期手续。

四、即日起,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养犬的单位和市民,到市农业部门核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完成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后,由动物诊疗机构工作人员指导登陆“蒙自智慧生活微信公众号”内“蒙自养犬”进行养犬申报,审核通过后即生成《电子养犬证》。

五、尚在狂犬免疫有效期内的犬只,请饲养犬只的单位和市民自行前往之前免疫的动物诊疗机构申报。犬只发生变化的,须进行申报。

六、《电子养犬证》作为犬只的合法身份证明,可在手机上留存或登陆“蒙自养犬”供查验。为确保养犬人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办理犬只登记或申报。

七、养犬登记或申报,公安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我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逐步推广犬只登记。

九、未尽事宜请在工作日内拨打电话0873-3713550进行咨询。

十、本公告自2021年1月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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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农业农村局

蒙自市公安局

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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