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确定为人选:
1.政治上的“两面人”;
2.有犯罪前科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3.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的;
4.组织、实施或参与邪教和非法宗教的;
5.涉黄涉赌涉毒受到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人选:
1.受党纪政务处分按规定不能任职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2.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行贿人员名单的;
3.涉及宗教势力、从事宗教活动、有浓厚宗教感情的;
4.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5.拉票贿选或干扰破坏选举的;
6.担任村(社区)干部期间,长期不公开党务、村(居)务,侵占或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7.选举前拒绝作出换届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的;
8.违反社会公德,违规大操大办宴席、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的;
9.存在非法占地、私搭乱建、毁林开荒等行为未整改的;
10.长期外出或丧失行为能力,不具备履职条件的;
11.故意干扰、阻碍党委政府开展重大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国家和政府相关补助补贴的;
13.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特别是在脱贫攻坚中主动性不够,内生动力不足的;
14.不配合、不执行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相关规定的;
15.连续两年内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或经党组织帮教不整改被党内除名的;
16.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满,仍未消除社会负面影响的;
1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18.上届任期内,履职能力差,社会、经济发展长期滞后,群众评价低,或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19.利用宗族、宗派势力干扰村(社区)“两委”正常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