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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出重拳!蒙自整治不手软
来源:   发布:张红周   发布时间:2022-6-25 14:52   阅读:1592

天气逐渐炎热

烧烤、小龙虾等夜宵餐饮开始盛行

弥漫的油烟、嘈杂的人声污染了空气环境

也给附近居民带来困扰

对此

蒙自执法部门重拳出击!

全力守护群众健康和良好城市环境


日前,有市民反映,在蒙自市某小区楼下的烧烤店长期油烟扰民,酒吧时常存在夜间噪音,严重影响小区住户和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时展开整治,还周边居民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接到市民反映后,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第一时间作出反应,主持召开了蒙自市商住综合楼未配置专用烟道开设餐饮服务协调会,就相关情况听取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就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近日,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又组织了执法人员对该问题开展执法检查。经核实,该烧烤店以及酒吧确实存在油烟和噪音扰民现象。为此,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店面噪音扰民、油烟扰民等乱象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店家立即整改。

连日来,随着气温升高,市民对夜间噪音、油烟扰民的投诉增多。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将加大夜间巡查和执法力度,深入网格街巷开展精细巡查和执法检查,在一线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推动《蒙自城市管理条例》落细落实,用脚步丈量责任,以行动诠释担当,坚决查处各种违章违规行为。对首次发现噪音扰民、油烟扰民的行为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于超过整改期限不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在城市治理上破题,用辛苦指数换取群众的幸福指数。

那么

对于超过整改期限不整改

及整改不到位的

将会受到哪些处罚呢

小编化身科普小博士

帮大家提升下法律知识容量!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景观照明、标志、标牌、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篷、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设施、封闭阳台和绿化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建(构)筑物和设施出现破损、脱落、污浊等影响市容,其所有人、管理人未及时进行整修、清洁、更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实体密闭围挡,拆迁、爆破等工程作业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未设置泥水沉淀设施,对施工产生的废水、泥浆进行处理,未采用拦挡喷淋或者固化绿化等措施覆盖裸露地块,硬化出入口通道未配备冲洗设施清洗驶离工地车辆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煤炭、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造成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宾馆、饭店和食堂等集中供餐单位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或者将厨余垃圾交由未经批准的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六)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和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酒吧、歌舞娱乐、音像店、棋牌室、夜市摊点等在经营中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二)在公园、广场、街道、居民区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等设备,超出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予以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夜间、午间等规定时间内,进行建筑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进行装修、加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给予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 陈文刚

编辑 张艳娥

审核 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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