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ihqxwlj网民朋友:您好
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诉求已受理,我局高度重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5日联合发文《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19〕74号),通知中对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详细内容如下:
第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标准规定:
(一)生育医疗待遇具体支付标准。1.顺产2500元;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3.剖宫产5000元;4.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四个月)、7个月以下的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5.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6.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7.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8.皮埋术200元;9.皮埋取出术150元;10.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11.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12.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13.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1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胎增加1000元。15.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16.产前检查1000元;17.诊断为原发性不孕不育的,人工受精与试管婴儿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一人只得补助一次。
(二)因生育引起合并症和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病种结算,未达到生育标准的按生育医疗费标准支付。
二、依据你家属就诊医院所出具的出院证暨诊断证明、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调取的就诊情况等材料,你家属情况属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生育医疗待遇具体支付标准为600元。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蒙自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