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dgmaqs网友: 你好! 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经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下称房产处)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红发改价〔2013〕329号)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与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的金额和用途,由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支付,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2000元。装修保证金在业主装修房屋时收取,不得提前收取。装修完成后,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检查验收,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业主。”及第十八条“装修产生的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组织清运,清运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清运成本收取。”的规定,房产处一直要求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收取、退还装修保证金,认真核算装修垃圾清运成本,对收取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收支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同时,若业主在装修房屋时发现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执行的,可向房产处(地址:蒙自市彩云路民心家园,电话: 0873—3997880)反映投诉。 感谢你对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