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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

4月超标车就不允许上路了,请问下,蒙自商家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都达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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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公安局 管理员 | 发表于 2023-2-28 16:42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做以下答复:
一、针对网友提出“4月超标车是否就不允许上路了”的问题,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根据云市监发【2019】8号、红公交【2019】3号、《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文件要求,所有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云G开头的白底红字号牌、蒙自防盗备案号绿底白字牌)不得在蒙自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已办理登记或者安装防盗备案号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自2019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使用过渡期为4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针对网友提出的“蒙自商家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都达标吗?”问题,建议网友详询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警大队属电动自行车末端管理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持续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杜绝违法、不合格车辆录入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
感谢市民对我们工作的关心,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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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管理员 | 发表于 2023-2-24 15:28

  网友您好,2018年5月15日,国家工信部发布了最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2019年3月25日,由蒙自市公安局、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蒙自市工商信局联发了《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以及道路通行等有关活动。通告规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登记。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依照《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蒙自内辖区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一经发现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将依法处理。如消费者发现商家有违法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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