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jgCcg网友: 你好! 经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调查了解,现将你反映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十一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之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其计费时间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计费时间为准。具备交房条件或业主已办理接房手续的房屋,物业费应由业主缴纳,开发商还未交付业主使用的空置房,物业费应由开发商缴纳。 关于你咨询的“空置房物业缴纳有没有减免规定?”的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关减免政策。 感谢你对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监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