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做以下答复:
驾驶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法扣留其车辆,并且收缴非法的装置,责令车主将车辆恢复原状,依照相关的条例对其作出相应的罚款处罚。
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2、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3、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4、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5、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6、逆向行驶的;
7、超过法定时速行驶的;
8、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9、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10、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11、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12、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2、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3、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4、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5、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留电动自行车或者收缴、拆除、解体、报废电动自行车。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