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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1年3月9日在云南省蒙自市观澜路与启文路交叉路阳光天悦府项目从事杂工务工,2021年3月9日与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公司蒙自分公司签订《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2021年7月15日上午11:30左右本人在地下室用切割机钢筋时,公司配备切割机无保护盖,作业时切割机反弹至本人胸部,致本人胸部划伤,于2021年7月15日11:40左右由本人亲属护送到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就院,经医院诊断为:左胸壁至左侧胸大肌浅层损伤并出现左肺上叶下舌段肺大泡以及左颈总动脉膨大处粥祥硬化并斑块形成,在医院治疗至2021年7月23日经医院医生诊断,医生建议出院回家休养,本人于2021年7月23日出院,2021年7月24日到家,在家休养三个月,到目前为止为止伤口还在严重影响本人劳动能力,休养期间无任何收入,在此期间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公司蒙自分公司末按照国家及劳动合同要求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签定,并承诺赔偿本人1.6万后期各种费用(误工费.医药费等)但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公司蒙自分公司从始至终以各个流程借口拒绝支付本人后期各种费用(误工费等)时间长达一年之久,在此本人恳请蒙自市建设局、蒙自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协调此事,在此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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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你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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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管理员 | 发表于 2022-9-26 11:04

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的规定,你的受伤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已超过个人1年内提交认定申请的时限。如果公司仍未与您解决受伤赔偿问题,建议您走司法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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