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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交警处罚不合理

富春路与淡水路处停车被处罚,路上有明显的停车位和标线,停车却被罚款,前后的车都被罚,如果此处不可以停车请把停车位清除,或者发通知告知车主,在停车位里停车都被罚款,还有天理吗?请相关部门重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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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公安局 管理员 | 发表于 2023-3-6 10:11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到,已安排交警大队开展相关工作,处理情况会尽快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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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公安局 管理员 | 发表于 2023-3-15 18:10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做以下答复:
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核实,淡水路新天地方向路段车位已被铲除,该路段无明显白色停车线及停车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特定用语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所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意通行区域,属交警管辖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违法停车地点为淡水路,在“道路”范围内,且未停放于停车位里,故该车辆为违法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规定地点主要有包括停车场、停车泊位等由主管部门施划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进行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渗趋笑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签察雄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综上所述,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当,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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