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婴儿脐带大出血
2017年4月13日19时48分,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李女士在宾川县人民医院顺产一名女婴,体重2.5千克,状况良好。
在产房观察两小时后,婴儿被抱到妇产科病房与母亲同住。23时48分,李女士发现婴儿皮肤苍白并发出呻吟声。家人急忙抱婴儿去找产科医生,医生让他们把孩子抱去儿科。
当儿科医生解开包裹婴儿的小被子时,发现婴儿脐带大出血,被子里面一层层的裹布已全部被鲜血浸透。医生为婴儿重新结扎了脐带,止住了出血,但此时婴儿已严重失血。
之后,家人将婴儿转院到大理州妇幼保健院治疗,但最终孩子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婴儿死亡后,家属申请了司法鉴定,同时将宾川县人民医院和大理州妇幼保健院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5万余元。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出示了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显示:“婴儿死亡原因为脐带出血、失血性休克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承担全部责任。患儿于2017年4月15日11时13分转入大理州妇幼保健院治疗时,已处于失血性休克不可逆转期,病情极度危重,濒临死亡。大理州妇幼保健院的处理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
法院参照司法鉴定结果,最终判决宾川县人民医院赔偿李女士各种经济损失71万余元;大理州妇幼保健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宾川县人民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解剖结果起关键作用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若案件的损害后果是患者的死亡,尸体解剖对于患方的维权是至关重要的,此举能够发现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从而判断是否存在误诊、漏诊及延误治疗等。
该案通过尸体解剖最终查明患者死于脐带出血所引起的失血性休克,解剖结果对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该案中存在漏诊以及延误治疗上起到了关键作用。
来源:云南日报、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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