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回复 一、案件的由来 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执行案件15件,涉案本金20878193.73元。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存款、公司登记情况。2015年6月27日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致其资产全部被烧毁,至今未开展经营活动。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的保险理赔金14103680.36元。 二、信访人案件情况 信访人员系林福杉(红河州福山商贸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权人,涉及案件被执行人为林福杉个人及其他自然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款义务人为林福杉,并非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公司。 执行过程中,查明林福杉名下无房屋、车辆、存款等登记情况,其为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理人。 三、案件处理过程 本院在处理被执行人为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中,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林福杉个人的债权人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公司的保险赔偿款,经询问公司债权人意见,公司债权人认为用公司资产偿还公司股东个人债务无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故不同意林福杉个人的债权人参与分配。 2019年3月26日,武文等13人分别向本院提起追加第三人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异议请求。上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上述案件已移交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审查。 四、处理结果 1、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异议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能参与分配的问题。 2、向信访人释明,执行以其取得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的权利义务,未在执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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