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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散葬烈士问题

今年4月本人在今日蒙自看见散葬烈士集中迁入烈士陵园管理的新闻,本人的爷爷也是散葬烈士,想迁入烈士陵园集中管理,但到退役军人事务局反应后被告知没有烈士证明,无法迁入,难道墓碑上雕刻的烈士字样还不能证明一切吗?如果不能认定为烈士为什么要立烈士的墓碑?46年了,这个问题应该要得到解决。今年是建党100周年之际,本人的爷爷是一名党员,生前为草坝镇马街哨村生产队副队长,民兵连长指导员,为国家、为集体的建设光荣的牺牲,他为人民甘洒热血,为革命生能舍己的精神激励了我们后辈。如今,只想让他迁入烈士陵园,有个好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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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骑绝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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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员 | 发表于 2021-6-4 17:27
“一骑绝尘”同志:
您好!您于2021年6月1日向“蒙自市数字问政智慧云平台”反映“爷爷(普建春)是散葬烈士,想迁入烈士陵园集中管理”的反映件,已由“今日蒙自网络问政”转交蒙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经核查,现将您反映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烈士身份的认定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符合条件的才能认定并享受相关待遇(如迁移烈士陵园集中安葬管理)。从您提供的资料显示,您爷爷身份属于民兵(民兵连长、指导员、生产队副队长),于1975年2月19日因公牺牲,按照《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50年11月25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适用于新中国成立后至1980年6月4日前牺牲,可以评定为烈士的情形。)第五条规定:“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者,应由配合作战部队或县(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军人牺牲褒恤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妥为安葬,给予烈士称号,发给‘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该规定明确:第一,评定为烈士的民兵民工牺牲的情形必须是因参战牺牲。参战是指配合部队作战、配合部队和公安部队剿匪、在前线服担架运输等战勤、在敌后进行武装斗争。而墓碑上记录的是“因公牺牲”,与烈士牺牲的情形不符。第二,烈士称号是由配合作战的部队或县(市)人民政府给予的。而墓碑显示为“马街哨生产队立”,“生产队”是不能给予烈士称号的。第三,评定为烈士的,发给“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从了解情况看,普建春同志的亲属无法提供评定烈士的相关证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真查阅了蒙自市烈士目录,也没有查询到普建春同志评定为烈士的相关材料,仅凭墓碑上刻有“烈士”两个字,是不能作为认定烈士的依据。
感谢您对蒙自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尤其是烈士褒扬工作的关心关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也将继续多渠道做好蒙自烈士资料的搜集工作,期望从中能够收集到有关您爷爷牺牲的一些信息资料,客观也对待为党、为国、为人民牺牲的人们,扎实做好英雄烈士褒扬工作,希望您继续为蒙自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蒙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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