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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林小区屏边林业局集资房住宿区2007年在地面画出29个车位,当时的屏边林业局局长将车位进行抽签出售车位使用权,一个车位1万元使用70年,现在民法典颁布,物权法规定地面上利用公摊面积画出的车位应该属于所有物主共有,屏边林业局集资房住宿区一共56户居民,有27户居民没有车位使用,并且当时卖车位的钱也不知道去哪里了。请问出售地面这些车位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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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夏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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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管理员 | 发表于 2021-8-13 18:05
Ai夏末网民朋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经收到,正在办理中。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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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管理员 | 发表于 2021-8-20 16:33
Ai夏末网民朋友:
       你好!市住建局收到你在网络问政平台上反映的关于“红林小区屏边林业局集资房住宿区2007年在地面画出29个车位,当时的屏边林业局局长将车位进行抽签出售车位使用权,一个车位1万元使用70年,现在民法典颁布,物权法规定地面上利用公摊面积画出的车位应该属于所有物主共有,屏边林业局集资房住宿区一共56户居民,有27户居民没有车位使用,并且当时卖车位的钱也不知道去哪里了。请问出售地面这些车位是否违法?”的信访事宜,转由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调查落实。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红林小区由红河州林业局、金平县林业局、屏边县林业局三家单位共同建设,共有178户,现由红河州鸿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昆物业)提供物业服务。
       红林小区中,红河州林业局72户,地面车位24个(其中20个使用权已出售,4个为公共车位);金平县林业局50户,地面车位50个(车位使用权已全部出售);屏边县林业局有56户,地面车位29个(车位使用权已全部出售)。车位使用权在房屋集资建设购买时,三家单位共同以抽签的方式,谁抽到谁买的方式出售。
       二、处理建议
       1.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之规定,建议此件由蒙自市自然资源局对地面车位权属进行认定。
       2. 地面公共车位的停放管理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之规定,建议通过业主大会对地面公共车位的管理问题进行讨论决定。
       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已要求鸿昆物业加强对小区公共车位停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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