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农户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后,按照“村组审核、村委核实、部门联审、乡镇审批”的程序通过联审联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涉及农户拟用地块为农用地的,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农户在批准的宅基地上,按照规划许可建盖房屋。住房建盖通过验收后,凭据乡(镇)政府出具的验收意见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我局将指导和督促观澜街道按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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